张阿姨是否能算工伤?


案例回放: 张阿姨下岗后一直找不到固定工作,断断续续在一些单位打零工。后来他被介绍到A公司做专柜促销员。在口头向张阿姨说明报酬的计算方法和工作内容后,单位派张阿姨到大卖场工作,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 来大卖场工作后,张阿姨很快和旁边B公司的专柜促销员李阿姨熟悉起来。同样的经历让他们很快建立了友谊。平时互相帮助,工作顺利。就在一切按部就班进行的时候,有一天李阿姨跟张阿姨说,她家货架上的货物掉在了张阿姨的货架后面,让她帮忙去取。善良的张阿姨知道丢了货要促销员赔偿,就转到货架后面去捡李阿姨的货。谁知,架子后面有个洞,失去重心的张阿姨突然掉了进去,从二楼掉到一楼,导致脊椎骨折,瘫痪在床。 事后,张阿姨向大卖场的经理了解到,李阿姨在货物掉落后曾想自己去取,但被大卖场的经理拦住,告诉她货架后面有个洞。但大卖场从未告知在此工作的张阿姨存在安全隐患。 张大妈认为,她作为A公司派往大卖场的工厂促销员,虽然与大卖场没有劳动关系,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受卖场管理,必须遵守卖场的规章制度,也就是说,她的工作不仅限于推广公司的产品,还包括大卖场日常工作所需的其他活动。那么很明显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帮同事整理物品的行为,自然就成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,或者说是职务行为。同时,造成张大妈受伤的最重要因素是大卖场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。大卖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,却不进行维修,不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,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。所以我是工伤,应该享受工伤待遇。 大卖场认为,张大妈是A公司派来的工厂促销员,虽然在大卖场工作,但这个柜台是大卖场租给A公司的,因此,张大妈与A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,与大卖场不存在劳动关系。张阿姨翻到了架子后面去捡已经超出正常工作范围的东西,其他的事情她自己也要负责。但考虑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误,大卖场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。 A公司认为张阿姨对其受伤负主要责任。她在工作中离职为其他公司服务,超出了A公司的工作范围,纯属个人行为。同时,大卖场存在安全隐患,管理不当是造成张大妈受伤的客观因素。B公司实际上是张大妈提货行为的真正受益人,属于不当得利。因此,大卖场和B公司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。A公司不应承担张阿姨的任何费用。 A公司,B公司,大卖场,张大妈各持己见,互不相让。纠纷之下,张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自己是工伤,甲公司、乙公司、大卖场共同承担责任。法院的最终判决会是什么?工伤的条件到底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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